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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贸发局关于厦门市开拓海外市场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

  5、评估确认后的深度开发市场项目,由市财政预拨当年深度开发市场项目资助预算的10%,作为启动资金。

  6、出口企业于年度终了十五日内向市贸发局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报告,由市贸发局负责验收,达到验收要求的,集中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开发出口市场项目确认书”和项目实际开发费用等情况审核拨付资助。市财政局、市贸发局根据需要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抽查复审。

  第五条 海外贸易网点或代表机构资助的申请与核拨:

  1、申请资助的海外贸易网点或贸易代表机构的出口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当年派驻海外贸易网点或贸易代表机构的人员在当地工作时间达半年以上。

  (2)当年对当地市场出口应净增50万美元以上或增幅达50%且净增额不少于30万美元以上。

  2、符合条件并经审核同意的海外贸易网点和代表机构,市财政每年资助5万元,连续资助不超过三年。

  3、海外贸易网点或代表机构资助由投资主体或国内派出企业于年度终了十五日内向市贸发局和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派驻人员的劳动合同或出国任务批件及派驻人员的护照、签证页复印件、该网点(代表机构)的年度工作总结。海外贸易网点还需提供批准文件。

  4、市贸发局和市财政局对申请资助的海外贸易网点或代表机构进行联合审核后,由市财政拨付资助。

  第六条 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前期费用资助的申请与核拨:

  1、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前期费用资助主要用于资助我市企业到境外投资办厂的前期费用,具体包括:企业前期市场调查费用资助、合作伙伴资信调查经费、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的行业调查或市场调查经费、投资设备运费。

  2、经批准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投资主体向市财政局和市贸发局提出申请,由市财政局予以一次性企业前期市场调查费用资助10万元。

  3、其它费用的资助由投资主体向市贸发局和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必须包括开展境外加工项目的国家和地区、项目说明、资金使用预算、运作计划和具体的申请资助金额。市财政局和市贸发局对经审核同意资助的项目予以确认。

  4、投资主体相关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向市财政局和市贸发局申请拨付其它费用资助,申请资料包括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前期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调查费用和设备运费等费用发生凭证复印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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