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协助建立我市与所在地政府、商会及其它贸易组织的联系;
(3)协助市政府、市有关部门派出的贸易促进(专项推销)小组和参展小组开展业务;
(4)开展旨在促进厦门企业、厦门产品扩大对当地和周边地区出口的服务工作。
3、海外中心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与核拨:
(1)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海外中心自成立投入运营之日起,市财政每年拨付50万元人民币,主要用于支付场地租金、主办单位派驻人员费用以及国内配合开展服务工作的必要开支。
(2)海外中心财政扶持资金由市贸促会向市贸发局、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市贸发局审核、市财政局审定后核拨。申请报告包括设立海外中心的批准文件、合作协议、费用支出预算以及拟开展的活动等。
(3)市贸促会根据海外中心的工作情况及时拨付海外中心所需经费。
4、市贸促会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海外中心的工作管理制度,与海外中心签定工作责任书和绩效考核办法,报市贸发局、市财政局备案;同时要加强海外中心财政扶持资金的财务管理,严格财务制度,避免财政扶持资金被挪用、侵占并流失。
海外中心必须定期向市贸促会和市贸发局报告承担任务和工作责任的履行情况,市贸促会年度终了四十五天内将海外中心的任务完成和业绩考核情况报市贸发局和市财政局,没有按规定报送或没有完成任务和业绩考核的,将按本办法第十七条予以处罚。
第四条 深度开发出口市场项目资助的申请与核拨:
1、出口企业针对自有品牌(指所有权属于在厦注册企业的品牌)、重点商品(清单附后)或专门市场进行深度开发出口市场项目,经市贸发局、市财政局评估和审定后,由开拓海外市场专项资金全程给予扶持。
2、深度开发出口市场项目的资助,由出口企业向市贸发局和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拟开发的品牌、商品、市场情况、项目年限、具体实施步骤和计划、各步骤的费用预算、预期达到的各阶段开拓目标等。
3、针对自有品牌的项目资助比例不高于评审确认项目开发费用总额的60%,针对重点商品或专门市场的项目资助比例不高于评审确认项目开发费用总额的40%。
4、市贸发局和市财政局对申请扶持的深度开发市场项目进行联合评估审核,并确定资助方式和资助预算。申请项目经评估确认后,由市贸发局与申请企业签定“开发出口市场项目确认书”,同时送市财政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