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贸发局关于厦门市开拓海外市场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03〕246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厦门市企业提高开拓国际市场水平,提升我市贸易形象,扩大商品出口,加强海外贸易网点建设,根据《厦门市未来五年开拓市场实施纲要》,市财政局、市贸发局研究制定了《厦门市开拓海外市场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三年十月十三日
厦门市开拓海外市场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企业提高开拓国际市场水平,提升我市贸易形象,扩大我市商品出口,加强海外贸易网点建设,依照《厦门市未来五年开拓出口市场实施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拓海外市场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扶持我市各种开拓海外市场项目及活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开拓海外市场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与资助:
1、经市政府同意后在国外设立的,以支持厦门企业扩大对该地区出口为主要目的的非经营性、非盈利性的海外厦门商品贸易中心(下称“海外中心”);
2、出口企业针对自有品牌、重点商品或专门市场深度开发出口市场的项目;
3、出口企业在除香港、澳门以外的国家和地区设立的海外贸易网点和代表机构;
4、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前期费用支持;
5、经市政府批准的出国(境)贸易促进(专项推销)活动;
6、经市政府同意旨在宣传推介我市贸易环境、出口企业、出口商品的开拓海外市场项目及活动;
7、经市政府同意应予扶持的其它开拓海外市场项目。第四条 海外中心的设立及其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和核拨:
1、海外中心按照市政府关于设立海外中心的专题会议纪要精神,由市贸发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规划、选址,并进行业务指导,其日常管理、国内的配合与服务性工作由市贸促会承担。每个海外中心一般设立三年。
2、海外中心应承担以下任务:
(1)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定期提供驻在国家或地区市场的有关情况及为厦门企业提供当地市场的信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