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政府应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小组,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的组织领导与协调工作。
(二)多渠道筹措资金、确保整治补助资金的落实。
畜禽养殖场(户)关 停(搬迁)数量多、难度大、情况杂、涉及的问题多、投入大,为确保整治岛内畜禽养殖 场污染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多渠道筹措落实资金,补助资金采用政府行为方式,由市、 区两级政府承担。所需经费400万元由市、区按5:5比例分担,市政府补助经费从排污费中列支200万元(其中10万元为市级工作经费),分别拨付思明区、开元区、湖里区使用,补助方案详见附件一。
区级补助经费由各区政府按比例落实到位。
养殖场(户)在规定 的时间内自行拆除或改作它用,完成关停或搬 迁的,由各区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助;逾期不自行拆除或改作它用的,未完成关停或搬迁的,不予补助;已受行政处罚和有其它违法行为的也不予补助;属于违章建筑的,不予补助。
自行关停或搬迁补 助标准由市农业局、市环保局牵头,各区政府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共同研究,提出初步方案,经各区政府分管副区长联席会议审定,以确保补助标准统一,落实到位,防止互相攀比。
补助标准将根据养殖场设施结构、性质、面积、有无审批手续、是否拆除或留用等具体情况制定。
对养殖户中的残疾人和生活困难户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
(三)妥善解决养殖场(户)实际问题,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整治过程中各区政府 要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加强引导,鼓励、支持、帮助养殖困难户从事其他第三产业;对 搬迁的养殖场(户)要协调解决好搬迁过程中实际问题,岛外各区政府对搬迁到辖区内的 养殖场要给予政策上扶持和工作上的便利;对因关停后造成原养殖户人均收入低于该地区 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按规定给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对富余劳动力,由市、区劳动部门制 定培训 计划,开展职业培训,提高其转岗就业能力,促进富余劳动力就业转移。由各区政府财政安排适量资金,建立专项基金,主要用于养殖场(户)禁养后经营项目扶持、贷款贴息等。
(四)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教育活动,确保整治工作落实到位。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入基层,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积极化解矛盾,要抓住养殖重点户、大户,举办各种形式的学习班,做过细的思想工作,促其先行自行搬迁关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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