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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地区航空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5.3.7人员疏散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县(市、特区)人民政府负责人。主要职责:制定现场人员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

  5.3.8新闻报道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行署新闻办负责人。主要职责:统一组织有关新闻单位及时报道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3.9善后处理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及地区有关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妥善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5.3.10专家技术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主管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组织有关专家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

  在现场应急处置中,要充分发挥专家的决策咨询作用。在听取专家建议意见的基础上,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制定处置方案,并进行综合比选,确保处置工作的科学、合理、有效。

6.扩大应急



  当民用航空事故有扩大趋势或难以控制时,报请省政府或省有关部门协助处置的,由地区应急委决定,并报地委、行署同意后,以行署名义向省政府或省有关部门报告,请求协助本地区应急处置或扩大应急。

7.应急结束



  7.1应急结束条件

  ⑴事故航空器的搜救工作已经完成;

  ⑵机上幸存人员已撤离、疏散;

  ⑶伤亡人员已得到妥善救治和处理,重要财产已进行必要保护;

  ⑷对事故现场、应急人员和群众已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⑸事故所造成的各种危害已被消除,并无继发可能;

  ⑹事故现场的各种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⑺受影响的民用机场已恢复正常运行;

  ⑻事故现场及周边得到了有效控制,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的影响已降至最小程度。

  7.2 应急结束程序

  民用航空事故处置结束后,地区民用航空应急指挥部、行署应急办或机场要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估和鉴定,确定事故已得到控制,并报上级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有关单位要及时将处置情况报告行署应急办,经行署应急办和机场汇总后,及时上报省政府,并通报省、地有关部门。

8.调查与评估



  民用航空器事故调查,按照《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3等有关规定进行。民用航空器事故调查应与现场处置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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