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7人员疏散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县(市、特区)人民政府负责人。主要职责:制定现场人员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
5.3.8新闻报道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行署新闻办负责人。主要职责:统一组织有关新闻单位及时报道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3.9善后处理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及地区有关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妥善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5.3.10专家技术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主管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组织有关专家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
在现场应急处置中,要充分发挥专家的决策咨询作用。在听取专家建议意见的基础上,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制定处置方案,并进行综合比选,确保处置工作的科学、合理、有效。
6.扩大应急
当民用航空事故有扩大趋势或难以控制时,报请省政府或省有关部门协助处置的,由地区应急委决定,并报地委、行署同意后,以行署名义向省政府或省有关部门报告,请求协助本地区应急处置或扩大应急。
7.应急结束
7.1应急结束条件
⑴事故航空器的搜救工作已经完成;
⑵机上幸存人员已撤离、疏散;
⑶伤亡人员已得到妥善救治和处理,重要财产已进行必要保护;
⑷对事故现场、应急人员和群众已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⑸事故所造成的各种危害已被消除,并无继发可能;
⑹事故现场的各种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⑺受影响的民用机场已恢复正常运行;
⑻事故现场及周边得到了有效控制,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的影响已降至最小程度。
7.2 应急结束程序
民用航空事故处置结束后,地区民用航空应急指挥部、行署应急办或机场要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估和鉴定,确定事故已得到控制,并报上级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有关单位要及时将处置情况报告行署应急办,经行署应急办和机场汇总后,及时上报省政府,并通报省、地有关部门。
8.调查与评估
民用航空器事故调查,按照《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3等有关规定进行。民用航空器事故调查应与现场处置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