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的措施
1、认真贯彻《关于福建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实施意见》,做好中小学校编制核定工作。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中小学编制核定工作的统筹规划,搞好组织协调和监督。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每年按照城市中小学和农村中学以校为单位,农村小学以乡镇中心小学为单位,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核定各校人员编制的原则,提出市或区中小学编制方案,报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于每年秋季开学前,按照编制标准,根据当年在校生数(以学籍为据),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到各校。
2、各级财政部门依据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核拨中小学校人员经费。
3、建立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管理相互配套协调的工作机制,是完善公共财政管理体系,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手段。各级中小学校的编制是各级财政部门编制各中小学校的财政预算和核拨经费的主要凭据之一,是进人和工资核算的唯一依据。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1﹞40号)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闽委办﹝1998﹞7号)等精神,自2004年5月1日起,各级教育事业单位在编制内所有新进人员(包括师范类毕业生、外地教育系统调入),需报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批使用编制;报市人事部门办理人员调配;并报市、区人事部门办理工资基金。凡未经机构编制部门核批进人的,财政部门不给予核拨经费,人事部门不给予办理工资基金和调配等事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不给予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要进一步完善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制度,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审核人员编制和实有人数;人事部门根据机构编制部门的核编数据和有关工资管理的政策法规审核人员应发工资额;财政部门根据机构编制、人事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和应发工资总额进行审核后,将工资资金拨付代发工资银行。
4、建立教育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核编证制度。机构编制部门核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是记载单位机构名称、机构性质、机构规格、内设机构、人员编制、人员结构、经费来源、实有人数等内容的凭证。各有关职能部门必须根据机构编制核编证,为申请单位办理核拨经费、统一发放工资、编制预算、配备领导、人员增减。自2004年5月1日起,教育事业单位应使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机构编制管理证所列项目的内容需发生变动的,持证单位应及时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