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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编办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事业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1日)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编办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事业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04〕18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委编办和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事业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过去有关规定与此相矛盾的以本通知为准。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六月三十日

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厦门市人事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事业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了更好保证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需要并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省、市有关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顺利实施,巩固教育改革的成果,防止机构编制膨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厅字﹝2002﹞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2﹞12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教育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意见如下:

  一、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原则

  (一)为目标任务服务的原则。加强对教育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是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精神,加大管理力度和权威性,落实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目标服务,使机构编制与财政供给水平和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相适应。

  (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委编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市、区两级机构编制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对教育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并对本级党委、政府和上一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

  (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对教育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是一项综合性工作,为此,机构编制、人事、财政部门应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严格控制编制的使用和人员的非正常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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