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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4日)宣布废止或失效(原因:已有新规定替代)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通知
(厦府〔2004〕25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了继续推进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减轻农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进一步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等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在现有农村合作医疗的基础上,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要性和艰巨性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为切实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统筹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对于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减轻医疗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具有重要作用。

  我市自1997年开展农村合作医疗以来,取得了较好的成果,在现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础上推行大病医疗保险可以进一步提高我市农民健康保障水平,完善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制度,既提高抗风险能力又兼顾农民受益面。

  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一项十分复杂、艰巨的社会系统工程,各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维护广大农民根本利益出发,分类指导,精心组织,精心运作,务求扎实推进这项工作。

  二、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要求

  1、切实加强组织管理, 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和引导工作。各区、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以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的决策,做好对农民的宣传和引导工作,要深入了解和分析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存在的疑虑和意见,有针对性地通过典型事例进行具体、形象、生动的宣传,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加办法、参加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报销和管理办法等宣传到千家万户,使广大农民真正认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义和好处,树立互助共济意识,自觉自愿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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