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
各区政府要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把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2001-2010年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年度计划。对结核病防治给予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断总结经验,研究和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确保结核病防治任务的落实。
(二)加强法制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以及《厦门市肺结核病归口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地方性结核病防治措施,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各类医疗卫生、厂矿、企业、农(林)场、学校等单位的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执法监督,完善疫情报告、结核病转诊、监测和信息管理系统,落实结核病有效治疗方案和督导管理措施。使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逐步走上法制管理轨道。
(三)加强部门合作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
计划部门要把结核病防治工作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
财政部门要对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从项目的设立 到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实行全程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卫生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卫生发展规划,把结核病作为重点疾病加以控制。负责本辖区内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肺结核病人的归口管理。
药品监督部门要加强对结核病药品的审批和监督检查,保证抗结核药品的质量。
宣传、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部门要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和广泛的健康教育,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
教育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编入中、小学相关教材,作为学校健康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肺结核的诊断与治疗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畴,对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肺结核病患者医疗费用,由所在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