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面的”管理
针对“面的”车辆技术档次低、安全性能差、事故隐患多,而目前我市岛外各区却大量存在的情况,要结合此次农村客运试点工作,采取疏堵结合的方法,把本文下发之日起计算使用年限不超过3年并经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达到一级车况标准的现有"面的",以股份制或委托经营的方式纳入各区农村客运企业统一经营管理,实行总量控制、定线运营。纳入行业管理的"面的"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3年,但其总的使用年限从车辆挂牌登记之日起计算不得超过5年,期满后"面的"车辆退出营运市场,由所在企业按要求更新投放符合规定的客运车辆。本次清理整顿后,“面的”不得再进入客运市场。清理整顿"面的"的具体方案,由各区政府组织交通、安监、交警部门制定实施。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
成立厦门市加快发展农村客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加快发展农村客运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委,成员由市交通委相关处室及各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
岛外各区要成立相应的农村客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辖区的农村客运工作。对非法营运、欺行霸市等违规违章经营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扰乱农村客运市场秩序的行为要予以严厉打击,对管理不到位、扯皮推诿、工作不负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优惠政策
1、列入省交通厅农村客运试点区的农村客运车辆,其交通规费的减免按省交通厅规定执行。未列入省交通厅农村客运试点区的农村客运车辆,参照省交通厅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应缴的运管费由各区交通主管部门给予减免,养路费、客运附加费由经营企业先行缴交,再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按实际缴交额给予补助解决。
2、农村客运企业招用农村富余劳动力,所需培训费用按厦委﹝2003﹞22号文件规定给予补助。招收城镇失业人员的相关优惠政策,按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先试点后推广
发展农村客运工作,按照“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实施。今年4月开始,岛外各区应抓紧开展农村客运试点工作,在具备条件的线路上先行开展农村客运试点运营,重点发展镇至村之间的汽车旅客运输。今年底前,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完善农村客运的各项政策措施,明年开始在岛外各区全面推广。
同安、翔安、集美、海沧区要根据本工作意见,制订工作方案,对农村客运试点线路的公路修建、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经营环境的清理整顿、客运场站的建设等进行分工,明确责任单位及工作目标,并具体确定农村客运试点运营的组织方式、经营主体、运营线路、票价、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投放客车的数量和车型等,于2004年5月底前报经市加快发展农村客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