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鼓励专业道路客运企业发展农村客运经营网络,引导现有从事农村客运经营企业进行股份制等多种方式的合作,整合农村客运线路,健全农村客运网络。
(二)客运车辆
农村客运车辆必须采用列入国家客车生产名录客运车辆,采用统一标识,严禁拖拉机、农用运输车、货车、摩托车以及已明令禁止和退出客运市场的车辆从事客运。
(三)从业人员
为增加农民就业途径,农村客运从业人员应首先从农村富余劳动力中择优招用,不足时再优先从本市城镇失业人员中招聘,并按规定组织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等证件后上岗。
(四)客运线路
农村客运车辆应按照核定的线路和区域运营,原则上不跨区经营。各区内农村客运线路由区交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本区安监、交警部门核定,并报市运管处备案。对于毗邻镇、村确需跨行政区的农村客运线路,须报市运管处核准后,方可开通。
新开通的农村客运班线与原有的农村客运线路重复率不得超过50%。对已经运营的农村客运班线,除该经营企业因安全生产或服务质量等问题被相关职能部门停业整顿或取消经营资格外,原则上其他经营企业不再投入车辆在同一条班线或相近似线路上运营。
(五)农村道路及客运场站建设
各区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安排专项资金,加快农村路网建设,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完善交通安全设施,为农村客运创造良好条件。
各区政府负责在镇所在地及客源密集区建设简易客运站,在沿线村庄设立招呼站,并落实场站建设所需的用地和资金等问题。
(六)票价管理
农村客运的票价必须根据车型、道路状况、营运里程、当地的消费水平等因素,合理定价、分段计价,由各区交通、物价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交通、物价部门核准。
(七)安全管理与市场整顿
农村客运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实行首长负责制。从事农村客运的企业必须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农村客运车辆必须按规定进行二级维护、综合性能检测、年检,并实行每日安全检查制度。
各区政府应成立由综治、公安、交警、运管、稽征、城管等相关部门组成的整顿工作小组,负责清理整顿农村客运市场,打击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营造正常的经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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