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交通委关于加快农村客运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厦府〔2004〕8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交通委牵头制定的《关于加快农村客运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根据实际情况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四年五月十一日
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客运的指导意见
为加快我市海湾型城市建设,积极解决我市农村群众乘车难问题,根据交通部、省交通厅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加快发展农村客运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村客运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城乡交往日益密切,农民对交通的需求日益迫切,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市岛外各区农村客运发展滞后,人们的出行问题仍未得到较好解决,行政村通班车率平均只有55.2%,摩托车、农用车、拖拉机、微型客车(俗称“面的”)等非法载客现象严重,安全隐患比较突出。因此,大力发展农村客运,对于改善农村交通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帮助农民增收致富、全面繁荣农村经济具有重要意义,是我市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快海湾型城市建设的重要举措。
二、总体要求
我市发展农村客运,要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我市海湾型城市建设的总体要求,本着“经济安全、保障民生、促进发展”的原则,充分调动岛外各区积极性,加快建设农村道路、客运场站等基础设施,规范经营主体,建立健全政策法规,构筑与我市交通干线客运网相互衔接的农村客运网络,力争用两年时间基本实现行政村村村通班车,最终实现“农村客运公交化、城乡客运一体化”的目标。
三、工作方案
(一)经营主体
1、农村客运经营主体应符合规定的经营资质条件,新成立的农村客运经营主体应按《
公司法》组建法人机构。农村客运实行公司化经营,实行统一调度、统一排班、统一经营。
2、今年岛外各区在辖区内现有公交经营企业、四级以上(含四级)道路客运企业或符合规定的新成立的客运企业中选择1-2家企业,进行农村客运试点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