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厦门市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六)公安部门负责保龄球馆、桑拿洗浴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

  (七)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

  (八)建设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建设过程消防安全工作的行业监督管理。

  (九)外资部门负责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

  (十)文化部门负责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网吧、游艺厅等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行业监督管理。

  (十一)卫生部门负责医疗卫生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行业监督管理。

  (十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室内市场、农贸市场等市场主体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

  (十三)旅游管理部门负责星级宾馆、饭店消防安全工作的行业监督管理。

  (十四)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镇企业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

  (十五)宗教部门负责寺庙等宗教活动场所的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

  (十六)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以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把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普法、培训和科普工作的内容。

  (十七)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履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义务和公益宣传职责。

  (十八)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也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及时报告同级政府,并负责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负责实施。本条未涉及的单位(场所)的消防工作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监察部门负责对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察。

  三、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实行全员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立企事业单位、行业消防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将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责任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各行业,要明确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行业系统主要领导、法定代表人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行业消防工作负全面责任,要求各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本单位自身消防安全。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