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消防工作定期例会制度,定期研究部署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三)要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地方事业编制、专职、合同制、义务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建设,不断壮大消防力量。
(四)建立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明确整改责任,督促落实消防安全措施。要组织或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对公安消防机构依法报请对单位处以停产停业的请示,各级政府应及时做出意见明确的批复,并协调处理好停产停业遇到或出现的问题。
(五)要督促承办大型经贸洽谈会、展览会、焰火晚会、集会、灯会等活动的单位,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六)对所属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行政部门、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负有责任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要及时进行处理。
二、明确各行业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消防工作分工,督促各项消防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要按照《福建省关于落实政府及其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要求,切实明确计划、财政、建设、规划、教育、广电等有关部门的消防工作分工,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消防工作机制,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消防工作任务有效落实。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各区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消防安全工作具体职责分工,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一)计划部门要将消防事业建设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计划中。
(二)财政部门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消防部队拓宽抢险救援职能的实际,逐步增加消防经费投入,保证消防事业费供给的合理增长。
(三)建设、规划部门要组织编制城市消防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之中实施,保证城镇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与城镇其他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四)经发部门负责本系统国有企业、工业企业消防安全工作的行业监督管理,贸发部门负责商场、超市等商贸企业消防安全工作的行业监督管理。
(五)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消防安全工作的行业监督管理,将消防知识纳入学生素质教育范畴,在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消防知识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