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厦门市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府〔2004〕26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制,加强消防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现将《厦门市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厦门市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实施意见
消防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责任重于泰山。切实加强消防工作,落实消防责任制,是建设“平安厦门”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监察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福建省关于落实政府及其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政府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按照公安部、监察部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
《若干意见》)和《福建省关于落实政府及其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要求,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为重点推动各项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实。
(一)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负总责,建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制度。在日常工作中,确定1名政府领导分管消防工作,具体负责消防工作的组织、检查、协调。要建立由政府牵头,以消防部队为主体,由公安、交通、水电、化工、人防、医疗救护、市政、气象、地震、解放军防化部队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同配合的抢险救援队伍,建立灭火救援社会组织指挥体系,明确职责,确定任务,制定大型灭火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战演练,提高协同作战能力,提高抗御各种灾害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