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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的通告


  ㈡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合格而违法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整治。

  1.整治的范围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所属或所在的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合格违法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

  2.整治的内容

  对违法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消除火灾隐患并按照规定责令限期补办消防审核验收手续。

  二、专项治理的要求

  1.对存在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第⑴项内容方面问题的,责令当场改正,对不能当场改正的,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拘留等处罚。

  2.对存在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第⑵、⑶项内容方面问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拘留等处罚。

  3.对存在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第⑷项第一款内容方面问题的,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拆除;对拒不拆除的,由区政府组织有关执法部门强制拆除。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区公安机关依法实施行政拘留。

  4.对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整改,经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组织消防专业技术人员安全评估确认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要采取果断措施,责令停产停业或者改变使用性质,以确保安全。

  5.对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应急照明灯、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安全疏散设施存在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违反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6.对违法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的治理:

  ⑴对1998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后建设的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合格违法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依法责令补齐消防审核验收手续,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限期消除;对逾期未消除隐患、补齐消防审核验收手续的,对单位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从重处罚,并在媒体上予以曝光。

  ⑵对1996年6月1日《福建省消防条例》实施后至1998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前建设的未经消防审核验收违法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对使用性质为公众聚集场所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的建(构)筑物,依法责令补齐消防审核验收手续,存在火灾隐患的限期消除;逾期未消除隐患、补齐消防审核验收手续的,区政府应采取果断措施,责令停业或改变使用性质,以确保安全。对其它建(构)筑物,责令限期补齐消防审核验收手续,消除火灾隐患,逾期未消除隐患、补齐消防审核验收手续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消防、建设、土地等有关部门本着为经济建设大局服务、确保人员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原则,积极支持、协助有关单位整改火灾隐患、补办消防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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