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的通告
(厦府〔2003〕165号)
为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03〕45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于7月至10月,在全市范围内依法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合格违法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㈠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整治。
1.整治的范围
⑴容纳50人以上的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⑵容纳50人以上就餐、住宿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
⑶容纳50人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⑷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集体宿舍,医院的病房楼;
⑸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⑹三层及三层以上房屋出租的楼房。
2.治理的内容
⑴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生产、工作期间或集体住宿的老人、幼儿、住院患者、学生、员工休息时间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畅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
⑵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数量、宽度,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的设置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急照明灯损坏或失效的;常闭式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不能保持常闭状态的,以及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
⑶商住楼经营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
⑷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的和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包括集体住宿的学生、幼儿、老人、住院患者和员工休息的房间外窗)安装金属护栏严重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
在人员密集场所常闭防火门上,应当张贴常闭防火门应随时处于关闭状态的警示用语;在公众聚集场所应当采用多媒体、广播、书面等宣传方式,告知顾客紧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位置和安全疏散路线,并形成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