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4日)宣布废止或失效(原因:阶段性文件,任务已完成)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厦府办〔2004〕9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促进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推进统计调查体系的改革和完善,国务院决定2004年在全国进行第一次经济普查。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3﹞29号)的精神,现就做好我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对象、内容和时间。此次经济普查是将工业普查、第三产业普查、建筑业普查、基本单位普查合并为一的全面调查,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市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标志、从业人员、财务收支、资产状况,以及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能力,主要原材料和能源消耗及科技开发的投入状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4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4年度。
二、充分认识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此次经济普查,是为了查清我市经济发展的基本状况,掌握其规模、结构、效益等信息。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个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含编码)及其数据库系统。认真搞好经济普查,对于研究制定全市经济发展规划,加快我市海湾型城市建设的步伐,优化产业结构,改进宏观调控具有十分重要意义;此次经济普查,对于改革统计调查体系,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健全统计监测和预警、预报系统,将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