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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教育局关于2005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一)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向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区的区教育局申报,地点:

  思明区教育局(禾祥东路168号11楼)电话:5862712

  湖里区教育局(湖里大道24号13楼)电话:6021826

  海沧区教育局(海虹路2号)电话:6053657

  集美区教育局(石鼓路135号)电话:6063920

  同安区教育局(大同镇南门内75号)电话:7030188

  翔安区教育局(区建行3楼)电话:7082575

  (二)申报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向市教育局申报。地点:市教育局一楼(同安路5号)电话:2035405、2135597。

  (三)申请认定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体检表》;

  3、《申请人思想品行鉴定表》;

  4、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户籍原件及复印件或工作单位证明,人事档案挂靠在人才交流中心的须出具人才交流中心证明;

  7、普通话二级乙等以上证书及复印件;

  8、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者还应提交“教育学”和“心理学”单科结业证书及复印件或省自考办出具的成绩证明;

  9、申请中职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提交县级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0、根据厦委办发[2002]45号关于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管理的要求凡通过自考和成人高考途径取得的第二学历(后学历)还必须提供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批的《干部更改学历(学位)申报表》复印件。

  以上4-9的原件审后退还本人,其复印件(统一用A4复印纸,只要复印正面,即与本人有关的那一面)按以上顺序编号,并把2-10项材料装订成册;

  11、本人二寸黑白免冠近照2张。

  三、受理在职教师和社会人员申请教师资格的时间安排

  (一)非师范教育专业申请人员的能力测试

  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人员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工作应在申请前完成。测试工作由教育事务受理中心负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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