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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教育局关于2005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2005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厦教局办〔2005〕30号)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我省面向社会人员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闽教人[2002]150号和《关于2004年教师资格认定的通知》[2004]145号文精神及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05年厦门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包括在职教师、社会人员和2005年应届师范类毕业生)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条件

  (一)学历要求: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必须具备幼儿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专毕业学历视为不合格学历。

  2、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初等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毕业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且应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其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二)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三)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必须补修教育学、心理学,并取得相应的单科结业证书。

  (四)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必须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并取得合格成绩。

  (五)身体条件:申请教师资格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要到市、区教育局指定的医院体检。

  各类教师资格的条件严格按《教师法》规定执行,首次认定中实行的一些补充规定不再执行。

  具备以上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条件者,方可向有关机构申请认定。

  二、申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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