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通知
(厦府〔2003〕14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研究决定:
一、2003年7月1日-2004年6月30日厦门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
(一)开元区、思明区、湖里区、鼓浪屿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480元;
(二)集美区、杏林区、海沧投资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430元;
(三)同安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360元。
二、从2003年7月1日起,每年公布我市非全日制工作最低小时工资标准,2003-2004年度我市非全日制工作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
(一)开元区、思明区、湖里区、鼓浪屿区非全日制工作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每人每小时5.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