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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4日)宣布废止或失效(原因:阶段性文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厦府〔2005〕13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研究决定:

  一、2005年7月1日-2006年6月30日厦门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

  1、思明区、湖里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

  2、集美区、海沧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550元;

  3、同安区、翔安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480元。

  二、2005年7月1日-2006年6月30日厦门市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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