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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部分发票管理文件的通知(2006)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部分发票管理文件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6〕139号)


各处室,各区、分局,稽查局:

  根据我局的发票征管的变化情况,现对部分发票管理文件修订如下,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一、《关于印发〈发票收发存管理操作规范〉的通知》(深国税发[2003]148号)删除序号5“发票抽查”的内容。

  二、《关于印发〈发票供售规程〉(试行)的通知》(深国税函[2004]184号)删除第三条(一)“3、《普通发票开具使用明细表》”、删除第六条 “因IC卡故障丢失电子发票号码的,应持空白发票作失控发票处理”、“发票抽查”的内容。

  三、《关于收购发票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2000]217号)删除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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