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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四、组织领导与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坚持“全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基本格局,省级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整规综合办总牵头协调,各牵头部门要建立有关部门参加的相关专项整治协调机制和联络制度,细化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分头组织实施。各牵头单位要大胆负责,主动协调,其它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合力操作、协同作战、形成合力。各市县区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

  (二)认真落实整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整规工作行政督查和责任追究制的通知》的要求,各分工责任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分解的工作任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同时,要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务求实效,精心组织好专项整治行动,下大力气切除商业欺诈行为这个“毒瘤”;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各地、各部门开展专项行动情况的监督,对国家法律法规执行不力、违法违规问题严重的地区和部门,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三)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商业欺诈违法犯罪活动。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集中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整治行动,加大查处力度,以大要案为突破口,推动专项行动的全面开展。要按照《福建省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工作机制规定》,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纠正以罚代刑的现象。省整规综合办要对大案要案进行挂牌督办,严厉打击经济犯罪。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行业管理机关要加强沟通,通报线索;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案件公安机关要及时介入,并依法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要加强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查控,防止其卷款潜逃;要严厉打击暴力抗法行为。

  (四)健全法规制度,逐步建立打击商业欺诈行为的有效监管机制。要研究分析各类商业欺诈行为,特别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敛收等欺诈行为的特点和规律,摸清惯用手法、骗术类型和高发领域,制定、修订有关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堵塞法律和制度漏洞,依法打击商业欺诈行为。加强行业管理部门、行政执法部门间的相互配合,按照“集中打击与日常监督相结合、重点打击与综合治理相结合”的原则,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和行业管理部门之间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共享机制,实现联合监管,增强监管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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