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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四)打击外经贸活动中的商业欺诈行为

  重点整治和打击:对外贸易领域中各类以虚假合同等方式骗取资金和虚开出口发票的行为;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投资领域中虚构项目、发布虚假广告和招商信息、无证经营以及超范围经营等行为。

  打击外经贸活动中的商业欺诈行为由省外经贸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人行省外汇管理局参与。一是整治和打击对外贸易领域的商业欺诈行为。外经贸、海关、税务、工商、质检、外汇等部门要加强监管信息共享,发现欺诈线索的部门要及时向其他部门通报,制止欺诈行为,实行联合监管,堵塞监管漏洞,推进对外贸易信用体系建设;外经贸部门要会同税务、海关等部门在深入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制订完善有关出口发票管理的措施,整治虚假出口、低报瞒报价格和低开虚开出口发票的行为。二是整治和打击对外经济合作领域的欺诈行为。外经贸、工商和价格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厉打击对外经济合作活动中发布虚假劳务、工程和招商信息,欺诈劳务人员、施工单位和投资者签订虚假合同以骗取钱财的行为,打击无资质、超范围经营行为;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境外就业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外经贸部门要会同建设部门对拥有建筑资质的企业在境外开展承包工程和建筑劳务合作业务中的欺诈行为进行查处;外汇、海关部门要对违反外汇、海关管理规定的欺诈行为进行查处;公安部门要对涉嫌利用虚假外派劳务、境外工程和境外投资等信息进行诈骗的行为立案侦查。

  三、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从2005年5月开始,分三个阶段实施,为期一年。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5年5月-6月)。省级制定行动方案,召开工作会议,建立工作机制,进行全面部署。省级各牵头部门要根据“工作重点和分工”的内容,制定下达专项实施方案,各地进行具体部署。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5年6月-2006年4月)。各地各部门按照行动方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步骤组织实施。

  (三)总结检查阶段(2006年5月至6月)。省有关部门联合组织督查组,根据行动方案的工作重点,对各地专项行动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验收。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在2006年5月底以前,将专项行动的情况报送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省整规综合办汇总后报省政府和全国整规办。全国整规办对各省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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