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2005年5月20日)
当前,社会经济活动中各种形式的商业欺诈时有发生,某些地区和领域呈现蔓延势头,直接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为严厉打击商业欺诈,规范市场秩序,国务院决定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现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我省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专项行动,查处一批大案要案,惩治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对商业欺诈活动的强大威慑力,建立密切配合、协调联动的反商业欺诈工作机制,有效遏制商业欺诈活动的势头。
结合专项整治,逐步完善打击商业欺诈的法律法规和执法体系;增强全社会的商业诚信意识,树立诚信兴商、守法经营的社会风尚,提高企业、消费者自主维权的意识和能力;探索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反商业欺诈长效机制。
二、工作重点与分工
针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危害严重的商业欺诈行为,开展集中整治行动,重点整治虚假违法广告、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以及打击商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
(一)整治虚假违法广告
重点整治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以及美容服务、医疗服务的违法广告。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发布和篡改审批内容发布保健食品、药品广告;严禁在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服务广告中使用社会公众人物的形象,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作证明;严禁在保健食品广告中宣传疗效和在药品、化妆品、美容服务广告中夸大功能,以及在医疗服务广告中宣传保证治愈;整治以新闻报道方式误导公众的违法广告行为;整治网站、声讯服务台等传媒宣传色情、封建迷信等不良内容文化广告,严禁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广告和不实信息;加强和健全对广告行业的监管,健全广告监管制度。
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由省工商局牵头,省纠风办、省政府新闻办、省新闻出版局、省广电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厅和省通信管理局参与。工商部门要负责组织专项检查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广告;对发布未经审批广告的媒体,依法停止其广告发布业务;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的媒体,依法停止其广告发布业务,直至取消广告发布资格;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广告监管公告制度,建立广告活动主体市场退出机制。宣传、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要加强对报刊出版单位和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刊登、发布广告行为的管理,建立领导责任追究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法做好对保健食品、药品广告的审查;对篡改审批内容或者发布虚假广告情节严重的,主管部门要撤销广告批准文号,并在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卫生部门要做好对化妆品标签、标识宣传内容的监管,配合工商部门整治医疗机构非法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通信管理部门要配合工商部门对发布虚假广告的互联网信息和电信服务提供者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