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行政事业单位因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需拆迁,所得的补偿款收入一律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缴入同级财政专户,需由拆迁补偿收入中安排的支出,应编制用款计划送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
3、行政事业单位需报废固定资产,按照厦财〔2001〕03号文的规定统一由市公物处理中心集中处置。市公物处理中心定期将固定资产处置收入汇总上缴财政专户。
(四)对各单位银行账户结余资金进行全面清理。结合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对各单位银行账户资金结余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清理出来的财政性结余资金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置。
四、加强收入监管,确保预算外资金的依法收缴和清算。
(一)要切实贯彻落实《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法收缴的监督检查。今年要组织对各执收单位依法收缴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及时清算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不履行职责、应收不收、应罚不罚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予以严肃查处,确保预算外资金的依法收缴和清算。
(二)要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收入的减免程序。各执收单位应切实按照《厦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银行代收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9号令)的规定,严格收费减免程序,对确需减免收费的应按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减免数额较大的还需报同级政府批准,对不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减免收入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财政票据的检查监督。市财政票据管理所要充分行使管理职能,把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稽查等各个环节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财政票据管理的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三个方面进行全方位的监督检查,为财政部门管理预算外资金提供基础服务。对于不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单位,财政部门要严格执法,除按《
会计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还要根据《违反行政事业单位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281号令)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进一步加强对部门和单位提取、集中、分成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监管,杜绝财政资金的“体外循环”。各部门、各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需要上缴中央及省主管部门提取、集中、分成资金的,一律通过上下级财政专户办理,不得直接从预算外资金收入中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