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取得的中介或经营服务性收入,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但必须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纳入单位财务收支统一核算和管理,按章纳税,并由财政部门根据单位收支的实际情况确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对年度收支结余较大的,由财政部门根据单位收支的实际情况确定单位收支管理模式。
三、切实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监管,为全面推进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奠定基础。
(一)继续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
1、全面取消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类预算外资金账户,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内外收支统一通过“基本账户”进行核算。对委托代理银行办理代扣代缴业务如直管公房租金、有线电视维护费等预算外资金收入,改由财政部门按执收单位分别开设预算外资金财政汇缴专户。同时,对预算外资金汇缴专户实行零余额管理,即预算外资金财政汇缴专户的收缴清算业务,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委托代理银行办理。每日由代理银行通过资金汇划清算系统将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汇缴专户的资金,全部划转到预算外财政专户。
2、取消行政事业单位开设的基建专户,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用款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但对确需由单位向银行贷款融资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在融资银行开设基建专户。
3、加大对“专用账户”的清理力度,行政事业单位除了批准保留房改、医改专户及法律、法规规定和经省(市)政府批准作为特定用途的专用账户外,不再开设其他专用账户;各主管部门下拨专项资金时,不得要求下级单位开设专用账户。
4、严禁随意开设定期存款户,行政事业单位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将财政性资金转为定期存款,特殊情况需要开设定期存款户的,应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二)对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实行实时监管。市区两级财政部门通过开发和应用银行账户管理软件,实现财政与银行的联网,通过网络系统随时查询各单位银行账户收支及结余情况,为财政资金核拨和管理提供依据。
(三)进一步规范押金、暂收款的管理;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拆迁补偿收入及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的监管。
1、对押金、暂收款实行收缴分离制度。取消执收单位开设的押金、暂收款收入过渡户,改由应缴纳押金、暂收款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执收单位开出的缴款通知书,直接将押金和暂收款缴入财政专户。需要办理退款时,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严禁部门和单位坐收坐支押金和暂收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