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设与管理局
1、严格执行减轻农民负担的有关规定,不恢复收取中央和省已明令取消的村镇规划建设收费项目。
2、严禁在村镇建设中向农民乱收费和“搭车收费”行为。
3、配合物价部门做好农民建房乱收费专项治理工作。
(三)计生委
1、禁止在镇统筹费中硬性划定计划生育费的比例。
2、禁止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
3、严格按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应全部上缴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4、负责组织实施计划生育中乱收费专项治理工作。
(四)教育局
1、制订、实施农村中小学改革和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必须适应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符合农村教育现状,取消不切实际的达标验收。
2、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收费标准,严格按省物委、财政局、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审批的标准执行,不得突破。
3、严禁学校为任何单位代收任何费用,不能强制学生统一办理保险、订阅报刊。
4、坚决制止和纠正由学校向学生收取教育集资、教育费附加的做法。需进行危房改造集资的应遵照《福建省农村义务教育危房改造集资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5、开展农村中小学乱收费专项治理,坚持把治理中小学乱收费作为教育系统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重点工作来抓,哪个地方出现乱收费,应追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学校领导的责任;同时配合物价部门做好农村教育收费检查工作。
(五)水利局
按照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农民收取水费,“无水田”不得向农民收取水费。
(六)电业局
巩固全市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的成果,防止电价反弹。
(七)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1、严格执行中央和省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规定,不恢复收取中央和省已明令取消的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超占费、征地劳务费、农村土地使用权登记费和土地纠纷调解费;
2、依照《
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区条例》管理好我市土地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