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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的通知
(厦府办〔2003〕143号)


各区人民政府,海沧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央、省、市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责任,深入贯彻落实减负各项方针政策,切实做好今年我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现将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目标管理责任书下达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区、海沧管委会责任:

  (一)继续落实目标责任制。要认真落实减轻农民负担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完善职能部门分工配合的监督管理责任制,各区(海沧管委会)区长(主任)是减轻农民负担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发生的加重农民负担以及由此引发的恶性案件和群体性事件负有领导责任。

  (二)确保区、镇两级在本辖区不出现村提留镇统筹突破1995年村农民人均纯收入百分之五及超过1997年预算额的村。继续坚持农民负担预决算制度、监督卡制度和专项审计制度。村提留与镇统筹费要分别按规定进行预决算,村提留必须占提留统筹费总额的一半以上。要严格按规定安排农民承担的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不得强迫农民以资代劳。向农民征收的镇统筹费,必须严格按国家和省的规定统一征收,禁止以其它名义向农民征收统筹费;所征收的统筹费,必须严格按国家《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规定》所规定的项目、比例,合理分配使用资金,保证农村五项民办公助事业的正常开展。农民负担监督卡要在6月30日前100%发放到户。

  (三)确保不出台违反中央规定的加重农民负担的项目。坚决落实中央“十要十不要”和“八个禁止”的规定。禁止平摊农业特产税、屠宰税,禁止一切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禁止一切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禁止面向农民的集资,禁止各种摊派行为,禁止强行以资代劳,禁止在村里招待下乡干部,禁止用非法手段向农民收款收物。

  (四)建立农民负担重点监控制度。对问题严重、矛盾突出的区、镇和群众反映多的重点部门,要积极推广农民负担重点监控制度与黄牌警告制度。要把能不能把农民负担减下来,能不能妥善处理农村各种矛盾,保持农村社会稳定作为考核干部的一条重要标准。被重点监控的区、镇主要党政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得提拔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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