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4日)宣布废止或失效(原因:已有新规定替代)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加快发展我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03〕6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
市卫生局《关于加快发展我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快发展我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2003年2月28日)
社区卫生服务是社区建设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社区卫生服务站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为补充,以全科医师为骨干,为满足社区居民的基本卫生服务需求,促进居民健康,提供融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为一体的基层卫生服务网络。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深化卫生体制改革,完善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是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要基础,是实现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目标的有效途径。
为加快发展我市社区卫生服务,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构建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合理分工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逐步形成功能合理、方便群众的卫生服务网络,更好地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根据卫生部、
国务院体改办等11个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职责,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领导
各区人民政府要明确职责,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加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各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社区精神文明建设规划,作为城市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统一认识,加强配合,积极支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卫生、计划、民政、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建设、规划、土地管理、税务、物价及药品监督等相关部门参加的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解决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中的问题。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部门协同、街道办事处负责、居委会参与、卫生部门行业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体制,推动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