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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6〕214号 2006年12月31日)
各区、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
各单位办理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业务时,必须严格执行实地核查的有关规定。
二、
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并初始发行后,开票限额发生变化的,应填写《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见附件1),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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