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四条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废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
(深国税发〔2007〕41号 2007年3月8日)
各区、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工作流程如下:
纳税人凭双方签署的退货合同或情况说明、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以及《认证结果通知书》填写《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申请单》,递交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科证明单管理岗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送税源管理科科长终审。
二、专用发票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无需申报抵扣并作进项税额转出。
1.认证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