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1日)废止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八项制度建设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03〕81号)
各区人民政府,海沧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八项制度建设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三年四月十五日
关于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八项制度建设的意见
按照中央农村税费改革精神,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范围将不断扩大,农民负担的项目和征管方式也将随之发生很大变化。省政府已决定从2003年1月起暂停征收除烟叶、原木以外的农产品特产税,我市还决定暂停征收农业税。因此,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任务和内容也随之逐渐转移到对村级集体资金和劳务的管理及对农村各种收费项目和收费行为的监督。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也将由事后检查逐步转变为全过程的监督,因此要继续坚持过去长期实行并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制度,还要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建立起新的有效的农民负担监督体系。结合中央、省的有关政策要求及我市的实际,现就制度建设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区参照贯彻执行:
一是农民负担预决算制度。在税费改革开展前,村提留、镇统筹费及劳动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要继续按规定进行预决算,村提留必须占提留统筹总额的一半以上,教育费附加不得超过统筹费预算的50%。提留统筹费的征收,必须严格按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禁止以其它名义向农民征收,且不得超预算征收,不得强迫农民以资代劳。年初要及时决算上年提留统筹收取使用情况,预算本年度提留统筹的提取数。预决算工作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完成。
二是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各区、镇要继续加强农民负担监督卡的发放和管理工作。我市暂停征收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后,在税费改革前,农民还承担提留统筹费和义务工、积累工,需要填入农民负担监督卡内。省里要求5月31日前监督卡必须100%发放到农户,并列入年终省级减负大检查的一个硬指标。因此我市各级减负部门要继续做好监督卡的规范填写、发放工作,监察部门要做好监督工作,严禁加项加码或在卡外乱收费。收费人员要凭卡收费,并在监督卡上签章,收费时使用全省统一的专用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