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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2004年我市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一)我市生源的师范类毕业生主要用于补充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的师资需求,在国家、省、市毕业生就业政策的指导下,通过双向选择实现就业。

  (二)坚持“自主择业、双向选择、择优录用”和“属地优先”的原则,各区、各学校补充师资应优先接收本地生源的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不得接收外地生源的长线专业和专科(含专科)以下学历的毕业生。

  根据我市2004年的生源情况和师资需求情况,体育、音乐、美术、历史、教育心理学、学前教育为长线专业。

  (三)规范毕业生选录工作,遵循“需求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严格执行《关于厦门市公办学校招聘师范类毕业生考试考核办法(试行)》(厦教委〔2002〕07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对毕业生的考核测评和录用工作。

  (四)实行师范类毕业生需求信息登记、发布制度,增强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透明度。各区、各学校要合理制定需求计划,报市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通过网络和媒体向社会公布,为毕业生择业提供公开、平等、竞争的社会环境。未向市教育主管部门申报计划并向社会公布需求信息的单位,不得接收毕业生。

  (五)继续贯彻落实教师资格制度,接收的毕业生必须具备教师资格规定的条件,接收的非师范类毕业生必须在见习期内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方能转正。

  三、继续做好人才引进工作,优化师资队伍的结构

  为满足各级各类学校的师资需求。对我市学校急需的紧缺专业可适当接收国家重点师范院校毕业生和一般师范院校的优秀毕业生补充,积极引进高学历的毕业生。

  四、改革毕业生管理办法

  今年到教育系统就业的毕业生实行聘用合同制和人事代理制度。各区教育局、各学校要与毕业生签定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含见习期一年),人事关系及人事档案委托市教育人才中心管理,实行人事代理。

  五、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引导毕业生多渠道就业

  (一)鼓励师范类毕业生到民办学校任教。要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推进民办学校人事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依法维护民办学校教职工的合法权利。在民办学校任教的我市生源的师范类毕业生,其人事关系可委托市教育人才中心代理,并依法实行社会保险,户口可保留在其家庭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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