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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2004年我市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4日)宣布废止或失效(原因:阶段性文件,任务已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2004年我市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04〕4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市教育局《关于2004年我市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04年我市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为适应我市区划调整、中小学管理权限下放后的变化,保证新学年的师资需求和我市生源的师范类毕业生能充分就业,根据教育部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

  就业是民生之本,实现就业是人民群众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所在。高校毕业生是整个社会中充满活力、富于创造的群体,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完成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生力军。他们的就业问题,更是关系现代化建设、社会稳定和实现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一个重大的全局性问题。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学校要切实增强做好人才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重要位置。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努力挖掘潜力,积极创造条件,千方百计做好我市2004年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我市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原则

  2004年我市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的原则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及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实行“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积极稳妥地推进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为毕业生提供公开、平等的就业环境,优化师资来源结构和布局,保证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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