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委会关于评选表彰2002、2003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04〕3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安委会《关于评选表彰2002-2003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二月五日
厦门市安委会关于评选表彰2002-2003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2002~2003年度,我市的安全生产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和高度重视下,各级各部门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认真贯彻落实《
安全生产法》和上级领导的指示、有关文件及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广泛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全民的安全意识;着力加强安全检查和专项整治,排查整改事故隐患,提升城市安全水平;严格依法行政,严肃查处各类事故;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法规建设;有效遏制各类事故发生。安全生产工作取得较好成绩,较好地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各项指标任务,经省政府考核2002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名列全省第1名(2003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名次尚未评出)。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有力保障了社会经济全面发展。为总结经验、表彰先进,进一步推动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深入开展,使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再上新台阶,建议于2004年2月下旬(在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暨表彰会议召开之后)由市政府表彰“厦门市2002、2003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优秀单位和合格单位”以及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有关评选表彰事宜建议如下:
一、评选条件
(一)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1、领导重视、责任落实。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认真贯彻落实《
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会议精神,紧密结合本单位实际,坚持季度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例会制度,研究制定防范事故措施并组织落实,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职责明确,管理有序,工作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