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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统计局关于主要社会产业统计调查方案的通知


  (二)区统计局:(1)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区教育、卫生、文化(含市政园林)、体育等部门开展主要社会产业调查工作;(2)配合市统计局和市、区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做好民办教育、卫生行业中诊所、卫生所、医务室、村卫生所和文化行业中娱乐文化服务等调查单位的抽样调查工作;(3)负责审查、汇总区级业务部门上报的统计资料;(4)定期向区政府各成员单位报告调查数据上报时间及数据质量审核情况;(5)定期对调查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查处。

  (三)市、区教育局:负责市、区所属教育年报统计范畴和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级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的统计调查工作。具体包括: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初中教育、高中教育、中等专业教育、职业中学教育、技工学校教育、其他中等教育)、高等教育(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特殊教育及其他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其他未列明的教育)。

  (四)市、区卫生局:负责除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以外的市、区所属的卫生服务领域的统计调查工作。具体包括:医院(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疗养院)、卫生院及社区医疗、门诊部、妇幼保健、专科疾病防治、疾病预防控制及防疫及其他卫生。

  (五)市、区文化局:负责由其审批的文化及相关产业服务领域的统计调查及文化系统内的小学课外辅导班中的美术班、舞蹈班、书法班、音乐班的统计调查工作。具体包括:其他计算机服务(网吧服务)、贸易经纪与代理(艺术品、收藏品拍卖服务)、图书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零售、其他未列明的商务服务(模特服务,演员、艺术经纪代理服务,文化活动组织策划服务)、电影制作与发行、电影放映、音像制作、文艺创作与表演、艺术表演场馆、图书馆、文物及文化保护、博物馆、烈士陵园、纪念馆、群众文化活动、文化艺术经纪代理、其他文化艺术、室内娱乐活动、休闲健身娱乐活动、其他娱乐活动及文化系统内的美术班、舞蹈班、书法班、音乐班的统计调查工作。

  (六)市、区体育局:负责市、区所属的体育组织(如体育运动学校、体育协会、体育俱乐部),体育场馆及其他体育行业的统计调查工作。

  (七)市广播电视局:负责系统内广告业、广播、电视服务、有线广播电视传输服务、无线广播电视传输服务、卫星传输服务的统计调查工作。

  (八)市新闻出版局:负责新闻业、出版业(图书出版、报纸出版、期刊出版、音像制品出版、电子出版物出版、其他出版)的统计调查工作;负责本部门审批的书、报、刊发行(图书批发、图书零售、报刊批发、报刊零售)、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批发零售业的抽样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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