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统计局关于主要社会产业统计调查方案的通知
(厦府办〔2004〕29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市统计局关于《厦门市主要社会产业统计调查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转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厦门市主要社会产业统计调查方案
一、调查的目的和意义
为保证厦门市主要社会产业统计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更好地掌握我市第三产业,尤其是教育、卫生、体育、文化及其相关产业的发展情况,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调查方案。
二、调查对象
厦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教育、卫生、文化(含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体育产业单位,具体包括从事教育、卫生、文化(含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体育产业活动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属于教育、卫生、文化(含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体育产业范畴的各类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根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本方案规定的统计调查范围具体为:
1、教育产业。包括:本册印刷、文化用品制造、教学专用仪器制造;文具用品批发、文具用品零售;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包括初中教育、高中教育、中等专业教育、职业中学教育、技工学校教育、其他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特殊教育及其他教育(包括职业技能培训、其他未列明的教育)。
2、卫生产业。包括:医药制造业、制药专用设备制造、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医药及医疗器材批发、医药及医疗器材专门零售 ;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疗养院)、卫生院及社区医疗、门诊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妇幼保健、专科疾病防治、疾病预防控制及防疫及其他卫生。
3、文化及相关产业。文化及相关产业包含文化产业、新闻出版业、广播电视业。具体包括:文化用品生产(包括乐器制造、玩具制造、游艺器材及娱乐用品制造、机制纸及纸板制造、手工纸制造、信息化学品制造、照相机及器材制造)、文化设备生产(包括印刷专用设备制造、广播电视设备制造、电影机械制造、家用视听设备制造、复印和胶印设备制造、其他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相关文化产品生产(包括书、报、刊印刷、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记录媒介的复制、工艺美术品制造);书、报、刊发行(包括图书批发、图书零售、报刊批发、报刊零售)、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批发、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零售、文化用品销售(包括其他文化用品批发、其他文化用品零售)、文化设备销售(包括通讯及广播电视设备批发、通信设备零售、照相器材零售、家用电器批发、家用电器零售)、相关文化产品销售(包括首饰、工艺品及收藏品批发、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珠宝首饰零售);新闻业、出版业(包括图书出版、报纸出版、期刊出版、音像制品出版、音像制作、电子出版物出版、其他出版、知识产权服务)、广播、电视服务、有线广播电视传输服务、无线广播电视传输服务、卫星传输服务、电影制作与发行、电影放映、文化艺术服务(包括文艺创作与表演、艺术表演场馆、文物及文化保护、博物馆、烈士陵园、纪念馆、图书馆、档案馆、群众文化活动、社会人文科学研究、专业性社会团体--文化社会团体、其他文化艺术)、互联网信息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包括旅行社、城市绿化管理、风景名胜区管理、公园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其他游览景区管理、室内娱乐活动、游乐园、休闲健身娱乐活动、其他计算机服务--网吧服务、其他娱乐活动)、其他文化服务(包括文化艺术经纪代理,其他未列明的商务服务--包括模特服务、演员、艺术经纪代理服务、文化活动组织策划服务,图书及音像制品出租,贸易经纪与代理--艺术品、收藏品拍卖服务,广告业,会议及展览服务,摄影扩印服务,其他专业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