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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等部门关于对市政府第115号令和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开展执法检查的通报的通知


  2、依法行政效果彰显,但仍存不足

  (1)在行政许可方面,一些单位在高效便民以及行政许可程序规范、事后监管方面还有不小的差距。如部分单位在行政许可过程中存在没有行政许可受理文书,没有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存在超出法定期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等现象,没有开展行政许可作出后的监管活动的现象较为普遍。另外,大多数单位的行政许可案卷没有进行归档,存在相关行政许可材料保存不完整等现象。

  (2)在行政处罚方面,仍然存在执法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其主要表现为:①法律救济手段告知不完整甚至告知错误。包括未将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告知当事人,或者没有明确告知当事人具体到哪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告知错误等;②个别单位的行政处罚仍存在较严重的程序问题。如应该告知听证的未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或者没有给足法定的三天听证期限就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有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却适用了简易程序等;③有的行政处罚案卷立案登记表中,没有部门和单位领导的意见,询问笔录中询问人只有一人签字等;④个别单位的行政处罚文书不规范等等。

  (3)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方面,未在规定时间内备案及选择性备案的现象仍大量存在,一些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还存在不同程度的合法性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①部分单位的领导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②一些单位的相关经办人员对什么是规范性文件及报备规程缺乏准确的理解;③部分单位规范性文件报备的内部流转程序混乱,缺乏统一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和报备渠道。

  (4)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案件执行纠错方面,仍有个别单位置国家法律于不顾,拒不执行已经生效的复议决定和司法判决,拖延不办或故意不作为,在社会上造成了较坏的影响。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两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分别被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撤销,并责令其限期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该局在规定期限内均未重新作出处理。

  (5)在行政机关处理内部事务方面,各单位执行情况参差不齐。个别单位未制定相关落实措施或者实施意见,也没有采用上墙或者其他方式对“同岗替代制”、“一次性告知制”等九项制度情况进行公示。还有个别单位在工作交接上存在严重脱节,不仅影响了工作效率,也使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的处理。如市市政园林局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燃气管理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与行政处罚上缺乏相互配合与协调,市市政园林局移送给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许多燃气违法案件,均没反馈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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