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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加强来厦务工人员公寓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加强来厦务工人员公寓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04〕180号)


各区人民政府、海沧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加强来厦务工人员公寓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加强来厦务工人员公寓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二OO四年三月十七日)

  为切实改善中低收入来厦务工人员的居住环境和生活条件,充分发挥来厦务工人员在我市社会经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以及通过疏堵结合,从根本上制止违章建设和逐步解决在城市化过程中大量失地农民的生活出路问题,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2003﹞197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现就我市来厦务工人员公寓建设与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第一条 来厦务工人员公寓建设开发机制

  来厦务工人员公寓的建设开发机制要根据不同的建设地点和建设条件,以及不同的投资方式,因地制宜,有所区别。

  1、市政府负责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区政府负责督促检查,镇政府或村委会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市建设与管理局从每年村镇建设资金中拨出一部分用于支付项目的规划、设计费用。

  2、来厦务工人员公寓作为来厦务工人员使用的廉租经济用房,应尽量利用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岛内以拆旧建新为主,并充分利用各区的三产发展用地来解决建设用地问题;岛外应结合工业区建设和农村城市化改造来解决建设用地问题。确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面积应当计入成片征地时划定的农村发展预留用地面积总量,并按规定办理农转用报批手续。土地供应可采用以下方式:①批准使用村集体原有建设用地。②批准使用新增集体建设土地。③批准使用新建工业企业预留职工宿舍用地。

  村集体、村民集资建设的来厦务工人员公寓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村集体建设来厦务工人员公寓要以村经济合作组织做为投资主体,体现村集体和村民的利益,做到集体土地、集资建设、集体资产、永续利用。

  4、新设立的工业园区,外来人口500人以上或新建工业企业用地规模在50亩以上的,要按总用地规模的5%-12%配套建设职工生活用房,帮助用工企业落实“谁用工、谁负责”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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