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深入开展乳品质量安全专项整顿活动。本次整顿从即日起到2009年6月底结束,以落实
《条例》配套机制、建立健全科学的乳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为重点,主要内容为:
(一)严格监控生鲜乳质量,确保乳品源头质量安全
1、加大生鲜乳生产质量管理。各级农业、畜牧、兽医等部门负责对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逐个登记备案,加强管理。指导奶畜养殖场按照
《条例》规定,切实做好饲料和兽药等生产投入品的监管使用,建立规范的养殖档案。要加大对奶农的奶畜饲养管理、养殖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工作的力度,引导奶农参照有关规程进行奶畜的科学饲养,生产符合质量要求的生鲜乳。要严格按照免疫程序对奶畜实施强制免疫,奶畜不符合健康标准的,所生产的生鲜乳禁止出售。
2.规范奶站建设和管理。各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当地的奶源分布情况,遵循方便奶畜养殖者、促进规模化养殖的原则,科学合理规划设置生鲜乳收购站,杜绝收购站建设脏、乱、差的问题;要依据
《条例》要求,对现有生鲜乳收购站逐个进行登记、清理,符合
《条例》要求的生鲜乳收购站,要及时发放许可证,保证生鲜乳的正常收购,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
3.加强生鲜乳收购运输质量管理。各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不断完善监管体系,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对生鲜乳运输环节,要严格执行营运证明的发放和营运单填写等相关规定。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落实检测经费,加强检测能力建设,确保生鲜乳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顺利完成。要逐步建立第三方生鲜乳质量检测制度,实行优质优价收购。引导生鲜乳购销双方签署购销合同,完善奶业利益联结机制,保护奶农利益,稳定奶业发展基础。
(二)强化乳品生产环节监控。各级质监部门要严格执行
《条例》的有关要求,切实把好乳品生产企业资格准入关;要加强对乳品原辅料进厂、生产流程、产品出厂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加强检验检测能力建设,监督企业按照生产许可的相关要求配备检验检测设备和技术人员,监督企业对进厂原料和出厂产品实行批批检验;监督企业配备检验三聚氰胺的检测仪器和掌握检测方法的人员或建立合法、固定的乳制品检测渠道,防止未经检验的乳制品流入市场,杜绝不合格乳制品出厂;监督企业建立和实施乳制品追溯和召回制度,对流通环节的问题乳制品实施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