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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种子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


  ②受委托种子经营者持培训合格证和加盖种子管理部门印章的委托书向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③未参加培训和委托书上未加盖当地种子管理部门印章的,工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私自经营设点的,由农业、工商部门依法取缔。

  ④本市境内的种子销售点只能接受一家委托,不得进行二次委托。

  (二)规范备案。种子委托经营备案时,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向当地县级种子管理部门提供本企业《种子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委托协议书、本批次种子质量检验报告。

  (三)规范建立种子经营档案。接受委托的种子经营者应当建立种子经营档案,包括“一帐二票”,种子经营台帐应载明种子来源、销售去向等内容。种子来源以进货票据为依据,去向以销售票据为依据。

  (四)建立新品种推广前的试验示范制度。在本市境内拟销售推广的新品种种子必须在境内进行适应性试验、示范,经过种子管理部门的认可。试验、示范须由推广地的种子管理机构进行。未经当地主管部门试验、示范的品种,不得在当地销售推广。

  (五)加大新品种宣传力度。市、县区种子管理部门应在销种前,通过新闻媒体或板报、印发资料等多种途径,广泛宣传当地种子品种布局意见,宣传本年度种子经营诚信企业,曝光假劣种子品种和不守法种子经营企业。

  (六)加大种子市场检查力度。每年度种子销售季节到来前,种子管理机构应主动与当地公安、工商、质检、物价等部门配合,开展联合执法,进行拉网式排查,从严从快处罚违法行为。同时,为了及时掌握乡镇、农村的种子违法活动,每乡镇要选聘一名农业技术干部担任种子协管员,及时向县级种子管理部门举报本乡镇种子违法行为。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和种子市场监管工作的领导,强化保障措施。市级农业、编制、财政、发改委、国资委、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行业指导,确保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二)搞好宣传发动,确保职工思想稳定。种子经营管理体制改革事关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事关种子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相关部门一定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使广大职工明确这项改革的重大意义,明确政策依据和相关规定,理解支持政府的改革意见,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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