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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种子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

  三、加强种子管理体系建设

  (一)健全种子管理机构。种子管理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种子管理机构。并加强种子管理技术支持和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完善种子质量检验体系、品种区域试验体系和信息服务体系。

  (二)加强种子管理队伍建设。鉴于目前种子管理工作量大面广,各级政府要保证种子管理站的人员编制,同时要提高种子管理人员的素质,对现有的种子行政执法人员要开展业务培训,实行资格考核,持证上岗。要严格落实种子质量检验员考核制度,逐步实行品种试验人员执业资格准入制度。

  (三)强化保障措施。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种子管理站和技术服务部门开展种子质量监督、技术推广、品种试验和检验检疫等方面的工作,切实保证种子管理机构和公益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市、县区种子管理机构要依法履行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等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种子市场和种子质量的监管。

  四、切实强化种子市场监管

  (一)严格市场准入。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办理种子企业证照。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要建立种子生产经营资质跟踪检查制度,并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委托经营的市场准入按以下规定办理:

  1、建立种子经营风险保障金制度。凡在我市境内从事种子经营的外地企业,在展开销售之前应由企业法人代表与当地种子管理部门签订诚信协议书,协议书中除载明应遵守的诚信条款外,还应包含风险保障金内容,即在我市境内设点销售的种子企业,每点向当地种子管理部门缴纳5000元的风险保障金,待本年度农作物收获后,如没有发生质量问题,则由当地种子管理部门全额退还该企业;如发生质量问题,则由当地种子管理部门启用该风险保障金先行赔付农户,不足部分由该种子企业承担,剩余部分退还该企业。

  2、规范种子委托经营

  ①凡在我市境内设点委托经营的,必须先由当地种子管理部门对受委托经营者进行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发给培训合格证书。当地种子管理部门认为具备受托资质条件的经营者,应在委托书上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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