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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九)创新农业技术推广机制。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推进改革,建立健全与农户对接的便捷通道,及时了解农民需求,有针对性地做好技术推广工作。鼓励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人员以技术入股、技术服务等多种形式与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作,形成利益共同体,加快技术转化,提高农业生产水平。

  三、促进农业技术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

  (十)放活经营性服务。要积极稳妥地将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的农资供应、产后加工、营销等职能分离出来,按市场化方式运作。已经确定为公益性质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不再参与经营性服务活动。对现有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兴办的经营性服务组织,要逐步与原推广机构脱钩,继续享受现行政策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和扶持政策,不再列入公益性事业单位管理范围。鼓励其它经济实体依法进入农业技术推广行业和领域,采取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基层经营性推广实体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积极探索公益性农业技术服务的多种实现形式,对各类经营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实体参与公益性推广,可以采取政府订购服务的方式。

  (十一)培育多元化服务组织。积极支持农业科研单位、教育机构、涉农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参与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实行农技干部有偿服务。对于科研教学人员参与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要在职称评定、工资待遇等方面与同类人员同等待遇。推广形式要多样化,积极探索科技大集、科技示范场、技物结合连锁经营等多种形式的技术承包、推广形式。推广内容要全程化,既要搞好产前信息服务、技术培训、农资供应,又要搞好产中技术指导和产后加工、营销服务,通过服务领域的延伸,推进农业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加强对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的管理,规范农业技术推广行为。充分发挥农业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科技力量强的优势,与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建立定点联系制度,为普及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提供科技支持。鼓励各类农业技术推广组织、人员及企业公平参与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的招投标。

  四、加大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

  (十二)保证供给履行公益性职能所需资金。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对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财政投入。县区财政部门要保证辖区内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并安排专项经费对重大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给予适当补助。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要增加对农业技术推广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添置必要的仪器设备,提高农业技术推广的现代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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