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合理设置机构,理顺管理体制。
1、县级农业、水利、林业等农业技术推广单位机构设置维持现状不变;整合县级农机管理站、农机技术推广站、农机化学校和农机研究所,将原有的农机化学校并入农业机械技术推广站。统一设立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站和农业机械技术推广站两个机构。
2、乡镇农业、林业、农机等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按行业设立乡镇推广机构;乡镇水务推广机构可按水系、流域设立区域性推广机构。
3、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统一由县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4、畜牧兽医机构按照《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设置。
5、农村经营管理系统不再列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县级农村经营管理单位现有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乡镇农经站现有人员纳入乡镇机构改革范围统筹安排。
(六)科学核定编制。编制核定的总体要求是:要确保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履行公益性职能的需要,确保在一线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全县农业技术人员总编制的2/3,专业农业技术人员占总编制的比例不低于80%,并注意保持各专业人员之间的合理比例。编制核定的总体原则是:乡镇农技、农机、水管专业以1993年和1989年下达的乡镇站编制为基础,根据公益性职能与经营性职能分离的实际和事业、特色产业发展的需要适当调整。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编制核定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确保当地产业发展需要,参照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编制总量和“在一线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全县农业技术人员总编制的2/3”的标准核定。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编制不得与经营性服务人员混岗混编。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所需编制由各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办提出意见,报市编委会审定。
(七)创新人事管理制度。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负责人实行公开招聘选派,工作人员从现有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工作人员中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同时在本市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中定期或不定期招录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充实到县以下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的进、管、出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人事管理权限办理。
(八)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县农业、林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考核办法,明确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工作职责、任务和要求,要将农业技术人员的工作量和进村入户推广技术的实绩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对一线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考核要由县级业务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农民群众代表三方共同进行,特别要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要严格按照工作业绩考核,建立考核结果与个人工资挂钩的收入分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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