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商政发〔2008〕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商洛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以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扎实有效进行。
二00八年十二月一日
商洛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
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守《条例》、《规定》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制作、形成、获得或掌握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载体反映的内容。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府机关),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和本办法履行公开和提供政府信息的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府信息、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四条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和推动本规定的实施。
第六条 政府机关应指定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