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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本级)会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本级)会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2003]2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呼和浩特市(本级)会议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一月五日

  呼和浩特市(本级)会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议管理,节约财政经费,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1]27号),同时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会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办[2002]10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属预算管理单位申请财政性资金召开的会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会议分类:

  (一)一类会议:市党代会、市委全委会、纪委全委会;人代会、人大常委会、政协全委会、政协常委会、全市劳模大会;

  (二)二类会议:以市委和市政府名义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研究立法、监督、选举三个方面的综合性工作会议,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代表大会;

  (三)三类会议: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或专业性会议。

  第四条 会议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若干规定》(呼党办发[2002]7号)执行。即市属各部门每年的9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要召开的会议,按类别和要求分别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经汇总后报市委、政府研究确定,财政局据此安排下一年度会议经费预算。办会单位在市委、政府批准召开会议后,填写《会议预算表》(见附表)报财政局核定会议费,未经批准召开的会议,财政不予拨款。

  第五条 根据市委第十三次常委(扩大)会议“关于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将会议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要求,在不改变办会单位自主权、会议标准不变的前提下,一、二类会议的会址、会议文件印刷等占会议费支出比重大的开支项目,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择优选定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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