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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督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第五章  工作人员职责

  第十六条 督查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督查事项的登记、拟办、送审、分发:
  (二)负责督查事项的催办检查和组织协调,市人民政府领导授权后参与重大事项的查处,并按规定写出查结报告;
  (三)负责审核下级机关报来的查结报告,提出审查意见;
  (四)代市人民政府起草向上级领导机关需要呈报的“办结报告”或“办理进展报告”,编辑《督查简报》;
  (五)围绕市委、市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重大决策、部署,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主动开展督查工作,及时准确地向领导反馈督查事项信息,提供有参考价值的情况和建议;
  (六)负责查办件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 督查工作人员要遵守以下纪律:
  (一)加强政治学习,自觉地同党中央保持政治思想和行动上一致,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在分管领导同志主持下开展工作。
  (二)增强法制观念,廉洁奉公,遵章守纪,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深入调查研究,反映情况和问题要准确、全面、既不夸大,也不缩小,更不隐瞒实情。
  (四)积极、主动、大胆地开展工作,不徇私情,敢于负责,注意工作方法,以理服人,不乱发议论。
  (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凡涉密文件、材料等,必须按照《保密法》的规定妥善传递、使用、保存。督查工作的具体情况不向无关人员泄露。有的督查事项需保密的,一定要严守秘密;有的督查事项不需扩大影响的,一定要在指定人员和指定范围内进行。

第七章 业务和制度建设

  第十八条 制定计划。为了保证督促检查工作的针对性、时效性、准确性,要适时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督促检查工作计划。计划要具有可操作性,任务明确,要求具体,便于实施。
  第十九条 严格责任制度。督查工作要实行分工负责制,即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在每一督查件立项后,都要建立督查事项责任卡,责任卡包括:督查对象、督查内容、下达时间、督查时限、办结时间、督查结果、责任人。要一项一立,年末在室内汇总和讲评,并将每个人的工作评价材料报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审核后,作为督查工作人员的实绩和干部考核资料存查。
  第二十条 加强请示报告制度。督查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在各个工作环节上,都要加强请示汇报,不能擅作主张,草率从事。重要的督查件还要由办公室分管主任或秘书长直接向有关市长请示汇报。对于限期与非限期办理的督查件,都应抓紧办理,并上报办理结果,防止拖拉和贻误。对于个别疑难问题,不能短期结案的,也要定期汇报办理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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