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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督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三)自办。个别督查事项不宜转给有关部门或单位查处的,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自办,或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办理。
  第十三条 催办
  督查函发出后,要及时掌握进展情况,定期进行催办。催办采取打电话、发催办通知单、派人面催等形式。
  (一)督查函发出一周之内,要用电话向承办单位询问是否收到,领导有何批示,拟采取什么措施,由谁具体承办等初步办理情况,并作详细电话记录备查。
  (二)办结期限有明确要求的,必须如期办结。到期末报办理结果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弄清情况,向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汇报并征得同意后,分别给以延长办结时限、口头批评、通报批评等相应的处置。
  (三)非限期办理事项,应在一个月之内函告办理结果,以期末报的,应及时催办。
  (四)特急件要及时催办,并随时掌握进展情况。
  (五)每次催办情况都要及时记录整理,以备查考。重要情况要及时向领导汇报。
  (六)每季度要在全市范围内通报督查件办理情况。
  第十四条 办结
  (一)认真审核承办单位的查结报告。承办单位的查结报告,要求做到:事实清楚,结论正确,处理恰当,问题得到解决,文书格式规范。好的查结报告可在市人民政府督查室主办的内部刊物《督查简报》上选登;查结报告不符合要求的,要通知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二)凡自治区领导机关转来的督查件和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政协等领导同志的批查事项,办理结果都要以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名义写出专题报告。
  (三)办结报告要求一事一报,一般着重写明贯彻落实的结果,文字力求简练、准确、明白。
  (四)对督查工作进展情况和有影响的典型事例,对来自各方面的关于做好督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通过《督查简报》作出反映,以促进派进同类性质问题的解决,达到扩大督查效果,推动面上工作的目的。
  第十五条 立卷归档
  (一)每一督查事项办结后,要将查办过程中领导同志的批示、督查原件、调查情况、处理结果和来往文件等材料,由专人组成案卷归档。
  (二)市人民政府督查室主办的《督查简报》,每期要有专人收集,年终立卷归档。
  (三)凡立卷归档的材料,一年后移交市人民政府机要科档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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